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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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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完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司承担赔偿和立即补缴社会保险,如果该北京公司拒绝,您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您在北京公司上班且北京公司单独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就应该由北京公司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您可以得到有关赔偿和经济补偿涉及2方面:1.没签定劳动合同,该北京公司须支付您未签订合同期间的每个月2倍的工资,并立即与您补签劳动合同;如果该北京公司拒绝与您补签劳动合同,那就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您在该北京公司上班2年多了,那就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未缴纳社会保险,该北京单位应该自您上班当月起就缴纳社会保险,包括试用期间,您应该立即要求给予补缴,如该北京公司拒绝补缴,您可以仲裁解决,该北京公司将会被责令补缴或折算成对应金额补偿您并面临监管部门的罚款。
可以去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建议先拨打电话12-333咨询一下具体地址和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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