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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
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如此,只要出现法定或者是约定的解除情况,当事人就可以解除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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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院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对证据1-6及证据7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8,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邮政快递寄件人联加盖有邮局收寄公章,结合原告提交的电脑查询收件人凭证及原告庭后提交的从邮局影印的签收回执影印件,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26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事实,故对证据8的证明力亦予以认定。 综上,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两原告系夫妻。2012年6月6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诸暨市店口镇“状元名府”5幢2单元020402号商品房,总计房款607693元,并定于2013年5月31日前交房,同时合同约定:如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则支付自房屋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247693元,天然气初装费2750元,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诸暨支行办理了36万元的住房贷款按揭手续,履行了其余36万元购房款的付款义务。2014年6月30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开始交房。同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被告于第二天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2014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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