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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银行贷款资金是犯罪行为。 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挪用银行贷款资金是犯罪行为。 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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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借款人挪用贷款,是指取得贷款后未按照贷款申请或者贷款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的行为。借款发生后发现借款人挪用资金的,一般采取罚息的方式,要求借款人整改并归还挪用的信贷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所说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归本人或者交由其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未归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1.挪用银行贷款资金是犯罪行为。 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银行工作的职工,一般可以利用自己职务上面的便利来进行挪用贷款,这个也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构成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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