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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肯定其构成犯罪,其次,涉及罪名的认定上,可能涉及的罪名为贪污、挪用公款罪的问题,实务中的认识可能有区别,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本案的罪名的认定至关重要。如果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贪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仅是将款挪用归个人使用,最终还想归还该款,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表现形式上,如果行为人通过虚假平帐、隐匿该款的去向的则构成贪污,如果帐上有该笔款的去向,行为人仅仅是挪作他用,则构成挪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借款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反规定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反规定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反规定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反规定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反规定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反规定行为处理。挪用资金罪是严重的,对公司财产进行非法侵犯。一旦涉及到挪用资金罪,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相关的罪行产生的话,就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相关的报警。公安机关会根据事实情况交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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