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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类型:支付主债权;履行附属义务。主债权债务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权债务,如还款、支付租赁等,附属义务是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通知、协助、保...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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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二、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虽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变。
合同之债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主债权的给付,即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权债务,例如还款、支付租赁的义务; 2、附随义务的履行,即根据交易习惯需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根据你们合同的不同内容,有可能是:第一,人事服务外包合同;第二,普通劳动合同;第三,劳动合同中的人事服务内包合同;第四,联营合同。具体的是什么合同,要看合同的实际内容体现了哪种关系。其中,第一种合同你们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但是如果你们和董事长之间要签服务外包合同,最好自己注册一个公司;第二种第三种你们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受公司管理,受劳动法保护;第四种的可能性比较少,就是你们和公司成立一个共盈亏,同风险的实体,然后根据联营协议承担风险,享受收益。四种类型体现不同的法律关系,当然也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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