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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如下: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强迫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上签字的; 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符...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终止原因是非常重要的,在此过程中,公司有劳动违法行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或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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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和离职证明是同样的东西,用处一样,只是叫法不同。离职证明是通俗说法,正式名称应该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这是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时候,单位出具给员工个人的 表示单位和员工劳动关系结束,并且工作交接完毕,工资及各项福利、费用清算完毕 去新单位入职要交给新单位,转移社保时候也需要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和电话: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年月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年月日本单位工作年限:(其中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为年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 终止原因(打√) □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破产□用人单位停业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上所约定的期限到了,双方没有续约的情形,劳动关系也随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通俗地说,就是合同到期后双方都要办理一些手续,包括员工停止、交接工作,公司办理退工,办理了才认为是终止了劳动关系。如果合同终止后员工仍然在工作,单位也就默认的。该工作即处于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有劳动关系的状态。劳动部1996年《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此作了肯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这样的劳动关系如此规定:“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该《解释》没有对该劳动合同的终止补偿作出规定。具体操作要看各地的法规和文件了。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有没有给你下终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经视为你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而对你进行的补偿则根据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际操作中,用工单位能不钻这一条漏洞的--即用人单位未继续提出续约,劳动者不同意的。补偿的标准是: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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