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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内容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
关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事,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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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的管辖法院是不一致的,具体是指级别管辖不一致,前者是基层法院管辖,后者是中级法院管辖。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2006年开始实行的《仲裁法解释》对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作出了与1998年就开始实行的《执行工作规定》不一样的规定。《执行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相比而言,《执行工作规定》中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是按照受理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则来确定的,基层法院也对部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具有管辖权。而《仲裁法解释》则是作出了直接确定中级法院为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的特别规定,在级别管辖方面排除了基层法院。目前,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已普遍由中法院管辖,这也就出现了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管辖法院不一致的现象。此外,《执行工作规定》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是由中级法院管辖,所以在涉外仲裁的场合,上述级别管辖的差别并不存在,财产保全和执行都是由中级法院管辖。
依据法律规定,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量,一般法院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最常见或者经常适用的担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金钱担保,一种是物的担保。这两种担保方式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问题,如金钱担保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增加了负担,在他暂时无能力提供金钱担保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而物的担保又存在着担保物的价值不易确定、手续繁琐、耗时较长等问题,这与诉讼保全的时效性存在矛盾。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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