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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可能使财产灭失或难以追回,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作出判决之前也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法院,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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