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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农村老宅基地建房难得到了解决,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主要原则就是一户只批一处宅基地、流转受到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
如果集体没有足够的宅基地来分配,而对于确实需要宅基地的村民,可以考虑申请将非基本农田的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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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假设我们的屯子户口,屯子户口是可以使用屯子内部的宅基地的。那么针对于这个情况,主要是你的老房子老宅基地倒塌了,所以针对于这个情况来说,即便没有钱重新盖房子。别人也不会把这些宅基地占去,也不会把这些没收。 2、由于开始是你的户口在屯子内部,随时可能请求使用宅基地。辣么这个时候即便村委都没有权益把这些家当基地分派分别给别人。所以针对于这个情况来说,只要我们的户口还在屯子内部,这个时候就不需要过于担心,起码在我们这边是这个样子的。 3、总之,对于屯子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了,而且又没有钱去重建,而且题主想保存屯子的宅基地,要是说户口是在屯子,而且拥有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这个土地的使用权是不用去担心的,是本人可以保存的。要是想进行重建的话,可以到本地的州里建设部分请求危房革新项目能请求一片面资金来赞助重建。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你就别自己糊弄自己了,宅基地上面的房子不存在过户。不要想着利用房子违规违法使用宅基地甚至是违法占地,就农村群众这俩心眼子就别跟政府斗了。转让宅基地是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取消使用权,收回宅基地,涉及的钱款属于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拆迁的时候政府会对一块宅基地确定一下使用家庭,确定了谁家,就给谁家钱。群众得到钱以后愿意给别人,政府不搭理。你所谓的过户房子或许会被政府认定是放弃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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