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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和应急方案的区别包括定义不同、侧重点不同、包含性不同等。具体如下:1、定义不同。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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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一种观点认为,《监察法》规定的立案仅对监察对象,对一般普通行贿人不能监察立案。但《监察法》又规定了可以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所以可以在不立案的情况下对行贿人直接留置、处置。 另一种观点认为,凡是要调查、处置的都需要经过立案,要对行贿人进行留置的,前提必须对其进行监察立案。 笔者当然同意第二种观点。刑事诉讼中,立案是侦查的启动标志,同样立案也是规范侦查行为的,只有立案才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同样,在监察调查中,立案也是规范调查行为的措施,将调查行为纳入到规范的轨道,立案也是调查启动的标志,只有立案了才能采取监察措施,因此对行贿人采取留置的前提必须对行贿人采取监察立案。《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对第三十九条关于立案的规定制定时并未考虑全面,应当要包含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行贿人和监察对象共同行为人可采取立案。 目前也可以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根据罪名管辖的原则,对能管辖的罪名有当然的立案权,而不是根据《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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