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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立案是侦查的启动标志,同样立案也是规范侦查行为的,只有立案才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同样,在监察调查中,立案也是规范调查行为的措施...
留置监察委员会不是强制措施。监督法是国家反腐败立法,不同于刑事诉讼法。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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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对象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贿赂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涉案要素。留置要素是被调查人涉嫌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素。留置的证据要素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第三,有下列法律情形之一:(1)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2)可能逃跑、自杀;(3)可能串通、伪造、隐瞒、毁灭证据;(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犯罪的,可以按照工作规定进行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债券、基金份额。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并退还。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立案严重,对被调查人员留置后立案的,一般是确定留置人员有违纪、违法、犯罪等的行为,需要对被留置人员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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