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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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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市城市古树名木进行鉴定、确认,并设置明显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人。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XX批准后实施。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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