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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对于产权置换这种补偿方式,老百姓们往往倾向于关注给的安置房的面积和区位,却忽略了安置房的非常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安置房的产...
1、政府城市规划的“中心商贸区旧城改造”动迁安置,虽然没有经过验收,但是政府同意交房,我建议接受安置抓阄,然后维权;2、如果拒签,大多是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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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产权到期后,即使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也并未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安置房产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可以要求优先补偿安置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所有权调换的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规定被拆迁人应当以特定的位置和用途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2、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后,被拆迁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拆迁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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