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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等。...
我的解答是,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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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的目的是促进双方解决冲突。与诉讼不同,调解必须自愿,不得强迫。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有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
这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该项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步骤。但当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的建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做出裁决,做到 能调则调,当裁则裁。其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用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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