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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可以理解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有效的,法院予以采信。“对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这句话不通顺,表达的...
1、如果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被告手中,而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责令被告向法院提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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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证据是真实的、充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二)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三)综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排除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对于受贿人提供的借据等证明借款的凭证,在办案中,要首先把它作为一种物证,审查其形成情况。查明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哪些人参与下形成的借据。审查这些目的,是因为大多数受贿人在受贿时,是不会与行贿人商量将来如何应对组织上的调查,也不会向行贿人出具借据。 借据的形成常常是纪委或检察机关开始调查时,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而出具借据给行贿方。这样的借据根据物证检验的方法,如对书写时间、纸张、出厂日期等进行鉴定,很容易查出受贿人的陈述与出具借条形成的客观物证表现相矛盾,能及时攻破其“是借款不是受贿”的谎言,为破案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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