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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人提供的借据等证明借款的凭证,在办案中,要首先把它作为一种物证,审查其形成情况。查明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哪些人参与下形成的借据。审查这些目的,是因为大多数受贿人在受贿时,是不会与行贿人商量将来如何应对组织上的调查,也不会向行贿人出具借据。 借据的形成常常是纪委或检察机关开始调查时,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而出具借据给行贿方。这样的借据根据物证检验的方法,如对书写时间、纸张、出厂日期等进行鉴定,很容易查出受贿人的陈述与出具借条形成的客观物证表现相矛盾,能及时攻破其“是借款不是受贿”的谎言,为破案打下坚实基础。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和借款人是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被别人诈骗取走,名下的借款人实际上并没有接受,如果使用借款,那么借款人就不能要求名下的借款人偿还,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义借款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证明的,名义借款人还可能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应当相互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核实。裁判文件中应说明未采纳的证据的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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