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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超过上诉期限,可以向作出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诉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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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树立我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落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将延长审限案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9月26日起,将案件延长审限告知当事人情况列入审限管理范围,每月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予以反馈。 二、延长审限需要告知当事人的案件是指有法定审限的案件。2000年9月26日前已报延长审限但未告知当事人的案件,应在10月25日前告知当事人。 三、告知方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以书面通知为主,口头通知为辅。凡书面告知的,应填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一式两份,第一联归入案件卷宗,第二联送达案件当事人。口头方式分为当面、电话和其他等方式。凡口头通知当事人的,应记录在案,并由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分别签名。 四、对案件延长审限告知当事人的要求: 1、应在审限期满3日前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 2、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告知的,应记录在案; 3、各审判庭每月25日前将各合议庭延长审限告知当事人情况汇总到立案庭综合组。
1、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可申请更正评价报告,专利局确有错误的,予以改正。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作为参考信息,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请求复审,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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