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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
公司设立失败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发起人对此承担的责任有: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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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风险提示: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公司设立失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对认股人支付的股份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筹备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设立失败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发起人对此承担的责任有: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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