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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方法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方法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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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律知識:當合同被簽訂各方同意修改或毀棄時,法律上原有之合同則被視為作廢。現實生活中可以把它想像成「集體失憶」一樣。所以對於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所謂「合同」,一方是無法要求「繼續履約」的。現實中若要按照「原合同」的內容「繼續履約」,法律上會看成是各方新簽訂的合同,自然,簽合同之前的「討價還價」步驟這裡也是可以有的。所以,如果對方要求「繼續履約」,那麼就考慮要不要簽這個新合同吧。
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紫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拒绝订立合同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4条规定,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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