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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主动提出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一般没有双倍工资,但是有经济补偿金。不是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致使没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
司法实践中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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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签订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并可以与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此系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故双倍工资应从2008年2月起计算11个月。 2.自2009年2月,视为你和单位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可要求确认与单位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同时可要求单位补交2006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的养老保险 5.对于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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