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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和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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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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