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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建立在房屋所有人卖房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及时表明购买房屋的意愿基础之上产生的,而你如果是善意购买方已经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不复存在,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即使承租人主张赔偿责任,也和你没关系。依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其搬离房屋。
应对出租人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利的办法是: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或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犯。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但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期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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