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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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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法定权利。如果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者通过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起诉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可以主张由此造成的损失,即额外费用。在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一)撤销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为可撤销合同。通过设立撤销权,原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被撤销,因此该行为的效力可以追溯并消灭。在回复股权转让之前,可以公平保护各方的利益。(二)根据相同条款直接取得股权的,由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不与订立书面合同,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仍难以达到取得股权的目的,使诉讼失去意义。因此,我国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的同时,判决优先权人按照拟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的条件履行转让,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达到取得股权的效果。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一般地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利购买所租赁的不动产,但是要注意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4条,对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项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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