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4人已浏览
1,412人已浏览
769人已浏览
6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