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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在对涉及农业环境污染纠纷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禁止新建对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已经建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嫁给无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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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责令其恢复植被,并按照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至三元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新建对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已经建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嫁给无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在对涉及农业环境污染纠纷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农业环境监督检查实行监察员制度。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统一制发的《监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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