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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承担方式如下: 1、合伙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自有...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三人按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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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当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并存时,就将涉及到债务承担的顺序问题。因为不论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企业,还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他们履行债务的担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该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者在履行债务的担保方面有交叉重复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时负债时,便需要确定,各自应先拿出哪一块财产来偿还,也即必须确定债务承担的顺序。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应该用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有剩余的,根据合伙协议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再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则首先应该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我国法律对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与合伙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主张满足自己债权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学者认为,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相反,双重优先权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建议我国法律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以解决当前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不确定、债务清偿责任不清问题。在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 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更为重要的是,双重优先权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已趋向摈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如德国等,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合伙诉讼案件与执行工作中,应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合理解决双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
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各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可以是有限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对“合伙企业”作了新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可以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另外,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你可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出资入伙该餐饮企业,更重要的一点是,你可以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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