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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分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一、股权代持协议,表明股权的利益设置有其他考量。从法律属性来讲,就表明股权背后的股东之间,有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即...
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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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案子关键是看你购买股权时是否是善意的,即是否通知了男方,因为从法律上讲,男方即有优先购买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 如果你不并知道他们是夫妻,也不知道冒充签名一事,而且股权已经转为你所有,则你胜诉的机会很大。相反,则对你不利。 你说的情况好象现在法院已经判决撤销了你的股权,如果是这样就要看是否在上诉期内,或是可以申诉。
出现代持股现象往往是由于法律对实际股东身份有所限制,其通过适格的名义股东来持股。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应该会签订《代持股协议》,对名义股东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做出约定。名义股东也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来履行代持股义务。 其实代持股涉及的税收问题,最终是体现到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如何完成股权的最终转让。股权转让后,实际股东的股权被正名,一切按规定正常操作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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