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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持有协议有效。股权代持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内容合法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股权持有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投资者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投资者和名义投资者之间往往只通过纸质协议确定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约束相对较小。一般来说,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只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不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利益,不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持股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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