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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
风险如下:(1)投资损失风险:公司破产,股东投资越多,损失风险越大。(2)无投资回报:经营不良,公司无收入或损失,股东无收入。(3)承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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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风险承担: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法律人格不合法(公司法人否认)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的,股东应当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撤回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撤回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实质性股东只有一人,其他股东只有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的,公司实质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企业实际上是自然人,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而不吸收新股东的,股东在6个月内不变更公司债务。5、因下列情形,公司与其股东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难以区分的,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利益与股东收益不区分,导致双方财务账户严重不清;(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合,持续使用同一账户;(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混合,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制股东控制或操纵。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影响公司主要决策活动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有大部分股份的股东,但不限于持有大部分股份的股东。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合的(关联交易),公司人格被股东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十条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股东的,不得滥用股东权益。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变更风险防范可以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及时有效地督促公司履行变更的义务; 2、股权转让方如实告之义务及承担的责任写入合同; 3、谈判成果的预先约定,减少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4、协议履行要有保证,保留中途解约权; 5、股权交割前的负债风险承担责任约定; 6、监督协议的履行,在发生违约时及时救济。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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