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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工资支付问题,下面是第三章的全文,希可以帮到你。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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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工资支付单上的项目应该符合上述规定。如果您单位的工资条上的“加班费特别调整”,不能体现加班工资,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此,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治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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