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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济性裁员,裁员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对于程序有限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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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四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裁员:一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总是面临激烈的竞争。一旦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困难。当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非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程序性条件为了尽量减少经济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稳定团结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序的,必须完成。一、必须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50人。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的企业规模小,一次性裁员15人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是一件大事。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因此,减少人数有两个相对标准:20人以上或不到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第二,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三、裁减人员计划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必要修改原裁减人员计划,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计划。
对于经济性可以裁减的人员,法律虽然已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出于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以下人员不得裁减: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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