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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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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其他权益,亦未说明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利用“志圆”商标的知名度和该知名度可能在商业上产生的较高价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具有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确认被告李某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甲有限责任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驳回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正当竞争法_海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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