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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前文已经述及,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
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也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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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当事人往往觉得自己势单力薄,对公权力充满了畏惧,总是害怕自己会因为不懂法而莽撞行事进而吃亏,因此民诉中特地设立了该规定来保障各法院能够依法履行其司法职责,作出正确的审判,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葛,同时也让当事人免除自己的思想顾虑,敢于在公权力面前声张自己的法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前文已经述及,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 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共同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审查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法律就予以认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异议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推定其放弃该权利。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赋予没有提管辖异议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实质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间届满后丧失的管辖异议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应当是异议申请人及其相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不得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管辖权异议裁定关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并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上诉。否则,如果人民法院不送达当事人,将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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