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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法定程序是这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前文已经述及,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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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有力证据是: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当事人,但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理赔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理赔权的第三人,都无法提出管辖权异议。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在提交答辩书的时间。3、异议的对象只有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区管辖或等级管辖。4、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应如何处理这些特殊情况?5、管辖权异议裁定下达前,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人民法院批准撤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再审,在裁定书中一并明确记载。6、提交答辩状期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件目标超过被告人民法院级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批并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定驳回的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移管辖权的人民法院。7、被告以被告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等级管辖和地区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8、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本诉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将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被移交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错误的,可按职权裁定撤销。
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也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当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如此等等。这些观点从形式上看似有分歧,但就本质而言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为什么会出现不同形式的表述呢?关键在于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这一概念的理解上。笔者认为,这里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是指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既包括因原告直接起诉而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包括因其他人民法院移送而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还包括因管辖权争议而被指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总之,只要是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除外)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就有权提出异议。所以,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前文已经述及,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 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共同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审查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法律就予以认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异议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推定其放弃该权利。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赋予没有提管辖异议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实质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间届满后丧失的管辖异议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应当是异议申请人及其相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不得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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