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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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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他项权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只是预告登记物权,而不是抵押权,因此,不存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立法机关的立法理由为:“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即该规定是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解决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开发商一房二卖,或者对已销售给购房者的期房私自设定抵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而规定的,其实质是为了限制开发商对预购商品房的处分。
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 1、如果建筑物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存在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则不享有优先权; 2、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提示:办理预告登记的注意事项: 1、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在办理预告登记时,准确了解建筑物是否已经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并留取证据;否则,需要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所有权首次登记进展。 2、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随时了解是否达到了办理正式登记的条件,如果自能够办理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则预告登记失效。 3、如果建筑物已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抵押权预告登记人在主张权利时即可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需要再诉请抵押人协助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是这样理解的,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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