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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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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告知制度,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构成欺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告知制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对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一些其他情况应当是涉及其自身利益的事项,例如职务职级晋升、职工福利、休假休息、社会保障、工资发放办法、工资增长机制等方面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作出如实回答。 如果用人单位未告知或者不如实告知这些情况,导致劳动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被认定构成欺诈的,则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来看,对用人单位告知内容有两个基本要求: 它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事项都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事项,也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2)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内容。这些需要告知的事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②劳动者希望了解的。这与上述(1)所说情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法定必须告知内容,而后者则是劳动者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果劳动者提出告知要求,且有关事项是与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则用人单位就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不提出要求,或者劳动者要求告知事项与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则用人单位就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希望了解的与订立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多是与职工在单位福利待遇、发展前途如培训、晋升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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