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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索赔中承包人的预期可得利益是拖欠的工程款项; 2、如果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的,对约定的可得利息或违约金的预期; 3、以及因发包人违约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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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索赔中承包人的预期可得利益是拖欠的工程款项; 2、如果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的,对约定的可得利息或违约金的预期; 3、以及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赔偿的预期等。
1、工程索赔中承包人的预期可得利益是拖欠的工程款项; 2、如果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的,对约定的可得利息或违约金的预期; 3、以及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赔偿的预期等。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工程索赔中承包人的预期可得利益是拖欠的工程款项; 2、如果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的,对约定的可得利息或违约金的预期; 3、以及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赔偿的预期等。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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