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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监理单位向县质监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对收到监理合同备案申报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监理合同备案有关规定...
(一)受理 合同备案窗口凭市招标办开出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办证联系单》,接受监理合同备案申请单位(申请人)的备案申请。 (二)收集审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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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二)签订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购房人认真阅读购房合同上的有关说明,在确认购房人阅读完毕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场采集购房人人像信息,并将已设置密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和购房人人像信息一并发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发送至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后,管理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备案,并生成统一的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销售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商品房为已销售状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使用备案系统专用纸张打印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和合同备案证明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有关印章。
;购房合同备案的办理如下: 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赴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物业管理合同备案,具体如下所述: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504号修正,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贵港市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的实施对象为物业服务企业。 六、申请材料 1、《贵港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1-3页2份,5-6页5份) 2、申请书(1份)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8、《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件,1份) 9、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复、选聘协议书或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原件,1份) 10、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表及证明(针对原服务合同到期续签或已另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原件,1份) 11、其他需要的材料。 1、所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纸电脑填写打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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