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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
选债是指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发生选债,或修理、更换、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履行。 当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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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不改变债务内容的制度。 债务转移的关键点是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同意,不具有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立法机关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出发,只有经过债权人同意,才会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无论债务转移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都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要求债务人承担瑕疵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这是由相对权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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