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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二)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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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综上所述,一般来讲只要男方没犯重大错误,女方要求20万的赔偿都是不合理的。除非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合理,要求20万的具体案例。否则只要男方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女方要求的二十万精神损失费都是不合法理的,并不会被法院认同。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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