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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占有为目的是不构成盗窃罪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即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四)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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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盗窃犯罪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接到群众报案对案件侦查,嫌疑人被逮捕,下面会进入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向受害人道歉的话,可能取得其谅解。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谅解书起到一些作用,但是法院判决量刑还是主要根据盗窃犯罪事实。
因此,实施盗窃行为,但是盗窃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单位能否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264条和第26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没有关于单位盗窃的规定,因而单位不能成盗窃罪的主体。单位盗窃,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一般自然人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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