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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刑法对盗窃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盗窃公...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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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适用于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有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了规定的较大标准的。 2、行为人有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况。 3、进入到他人的住所实施盗窃行为的。 4、在盗窃的过程中有随身携带凶器的。 5、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也就是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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