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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
盗窃任何物品都可能构成盗窃,只要盗窃公私财产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就可以构成盗窃。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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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适用于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体与所在地区及盗窃手段有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认可。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被盗,盗窃地点无法验证的,盗窃金额是否达到金额,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确定的金额标准进行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按情节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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