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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反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由上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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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歇业和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情况外,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四)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五)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六)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有关价格政策以及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委托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受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察、工商、、卫生、公安、税务、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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