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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确定的情形,请举例说明。

2022-10-08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例如:2007年1月1日,丙为甲和银行的连续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担保的债权在2008年1月1日确定,则在2008年1月1日,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例如:2007年1月1日,丙为甲和银行的连续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则2009年1月1日后,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可以请求确定债权,比如2009年2月1日,抵押权人请求确定债权,则2009年2月1日,债权确定。(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例如:2007年1月1日,丙为甲和银行的连续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7年6月1日,甲和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则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权人的债权在2007年6月1日确定。(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例如:2007年1月1日,丙为甲和银行的连续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7年6月1日,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则抵押权人的债权在2007年6月1日确定。(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例如:2007年1月1日,丙为甲和银行的连续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7年6月1日,甲公司破产,则抵押权人的债权在2007年6月1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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