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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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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 一是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债权终需要清偿,在清偿的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具体应清偿多少债权,应有一个确定的数额。 二是最高额抵押权仍属于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人在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具体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多大,应当有一个定额。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担保,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担保,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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