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主张: 一是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的,可以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补缴社会保险; 三是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从保护女职工生育权的角度出发,确保女职工不因生育而减少收入或失业。但这种保护并非女职工在三期内无法约束。其实三期内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包括: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自身过失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履行法定程序;还有一种情况,单位直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与三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即“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届满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本案系一起涉及女职工“三期”内特殊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虽最终调解结案,但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具代表性。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女职工“三期”具体时间的确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退工,而女职工本身有过错的责任承担;仲裁、诉讼的停工时间与“三期”时间基本一致时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社会保险费争议的仲裁前置问题及用工主体的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1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