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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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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估计,90%上述商品房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为此,开发商绞尽脑汁设计广告,于是一些商品房广告被注水,城市绿洲、皇家园林、离地铁口五分钟、学校、幼儿园、超市、会所等社区配套设施一应俱全等诱人广告随处可见。可以等到买主签了合同,付了房款后,才发现广告所说的完全是虚无缥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说明中特别提到,即使这些说明和承诺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如果符合购房合同的相关要求就能成为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的内容有: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地址;购房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和合同履行方式;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定和约定的其他内容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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