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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管理办法的特点有哪些?

2022-07-28
(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 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址;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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