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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有什么规定吗?

2022-07-17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但同时原债务人可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一切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是债权人的改变而已。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 而合同纠纷发生时的起诉权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一部分,债权转让只是使得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并不创设原新的权利义务,那么诉权也不能创设,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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